關于印發《安徽省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國資綜合〔2024〕65號
各省屬企業:
現將《安徽省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國資委
2024年6月4日?
安徽省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省屬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安徽省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責任清單》等文件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安徽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安徽省應急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以及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省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以“有利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競爭力、有利于放大國有資本功能”為目標,對省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督促檢查省屬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指導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督促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按規定參加省屬企業有關事故的調查,按權限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四)督促省屬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省國資委成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省國資委議事協調機構,按照出資人職責定位研究部署和督促指導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動態分類監督管理。省屬企業根據經營業務和安全生產風險程度分為安全生產監管第一類企業、第二類企業和第三類企業(見附件1)。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六條 省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省屬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省屬企業分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省屬企業可明確1名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監督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
(四)省屬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省屬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二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和選人用人,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第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解到相應崗位,實行“一崗雙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要發揮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作用,加強考核巡查,督促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落實。
第十條 省屬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省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省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省屬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以及本領域內相關安全資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隊伍應當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省外、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立以及運行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省屬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省屬企業委托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企業負責。
省屬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以上規定逐級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牢固樹立“零事故、零傷亡”理念,加強安全生產源頭治理,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堅持關口前移,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消防、職業健康工作納入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企業安全生產與改革發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學習借鑒和推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式方法等,與企業具體實際和企業優秀文化相結合,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培訓體系、專家支撐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修訂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進一步完善全員參與、全過程管控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體系。建立系統、全面的辨識機制,運用科學、有效的風險評估方法,提升安全風險預判預防能力。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按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動態管理。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及時進行安全評價并向屬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全面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不得在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信息公開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依法報告。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治理經費和責任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科學設置生產經營考核指標及目標,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不得違反程序擅自壓縮工期、改變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
省屬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組織生產。有關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并專項核算。省屬企業集團總部可以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省屬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保證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省屬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和使用情況通過國資監管系統報送省國資委。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分層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第二十二條 省屬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鼓勵省屬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大力推進“科技興安”戰略,用科技創新賦能安全生產,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快推進高風險企業老舊設施升級改造,推進工業機器人、智能裝備在危險工序和環節廣泛應用。積極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提升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要充分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開展專項風險辨識,編制專項風險管控清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省屬企業嚴禁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禁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堅持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并重,結合工作實際,建強安全生產專業支撐團隊,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為所屬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提供指導服務和技術支持并監督實施。應當以安全生產專家為主體,建立常態化安全生產明查暗訪制度,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按年度簽訂覆蓋各層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確保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明確安全生產職責和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目標任務;開展責任書交底,并進行過程指導、督促,年終對職責履行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在作業過程中,各級人員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完善安全生產正向激勵機制,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安全生產風險較高的企業應當建立過程考核和結果考核相結合的安全生產考核體系。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關注職工身體、心理狀況,規范職工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防范職工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發生。
第二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發揮安全生產工作示范帶頭作用,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應以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或者國際先進水平為目標,不斷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并購重組企業安全管理,并購重組前要結合業務類型開展相應安全生產盡職調查,并購重組后要加強安全監管,統一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確保人員調整及時到位,企業文化盡快融合,管理制度無縫銜接。
第三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承租單位、承包單位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嚴格準入資質管理。承租單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勞務派遣人員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禁止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單位和分包商。
第三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省外、境外單位安全生產的統籌管理,制定省外、境外發展規劃時同步考慮安全生產,將省外、境外的單位和重大項目統一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省外單位、境外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應急管理工作。省外、境外省屬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四章 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省屬企業及所屬企業(包括獨資及控股并負責管理的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事件后,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的同時,應當按以下要求報告省國資委:
(一)境內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省國資委,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小時。同時省屬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見附件2),按報告流程(見附件3)傳真報送省國資委。
(二)境內由于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屬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
(三)境外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影響較大的事故,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第一時間報告。省屬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
(四)在省屬企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省屬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等相關方時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五)發生造成重大影響的火災、爆炸等其他事件,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條 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省屬企業應當及時將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報告及批復向省國資委報告,并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報告省國資委。
第三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系方式向省國資委報告,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三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省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應急演練和預案修訂情況。
第三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三十八條 省國資委根據省屬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等情況,按照《省屬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扣分、降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未按照國家或者省政府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省屬企業,省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并予以考核扣分處理。
第四十條 授權董事會對經理層人員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的省屬企業,董事會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理層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績效薪金掛鉤,并比照本辦法及《省屬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實施細則》的安全生產考核規定執行。
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安全生產考核情況納入省國資委對董事會的考核評價內容。對董事會未有效履行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職能,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省國資委經綜合分析研判,按照管理權限對董事會有關成員進行組織調整。
第四十一條 省屬企業及所屬單位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通報或降級等處理的,取消該單位參加該年度省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和我省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劃分按《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中安全事故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皖國資考核〔2009〕72號)同時廢止。
來源:安徽省國資委
關于印發《安徽省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國資綜合〔2024〕65號
各省屬企業:
現將《安徽省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國資委
2024年6月4日?
安徽省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省屬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安徽省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責任清單》等文件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安徽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安徽省應急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以及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省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以“有利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競爭力、有利于放大國有資本功能”為目標,對省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督促檢查省屬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指導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督促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按規定參加省屬企業有關事故的調查,按權限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四)督促省屬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省國資委成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省國資委議事協調機構,按照出資人職責定位研究部署和督促指導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動態分類監督管理。省屬企業根據經營業務和安全生產風險程度分為安全生產監管第一類企業、第二類企業和第三類企業(見附件1)。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六條 省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省屬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省屬企業分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省屬企業可明確1名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監督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
(四)省屬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省屬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二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和選人用人,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第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解到相應崗位,實行“一崗雙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要發揮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作用,加強考核巡查,督促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落實。
第十條 省屬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省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省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省屬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以及本領域內相關安全資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隊伍應當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省外、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立以及運行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省屬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省屬企業委托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企業負責。
省屬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以上規定逐級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牢固樹立“零事故、零傷亡”理念,加強安全生產源頭治理,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堅持關口前移,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消防、職業健康工作納入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企業安全生產與改革發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學習借鑒和推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式方法等,與企業具體實際和企業優秀文化相結合,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培訓體系、專家支撐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修訂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進一步完善全員參與、全過程管控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體系。建立系統、全面的辨識機制,運用科學、有效的風險評估方法,提升安全風險預判預防能力。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按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動態管理。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及時進行安全評價并向屬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全面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不得在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信息公開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依法報告。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治理經費和責任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科學設置生產經營考核指標及目標,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不得違反程序擅自壓縮工期、改變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
省屬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組織生產。有關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并專項核算。省屬企業集團總部可以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省屬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保證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省屬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和使用情況通過國資監管系統報送省國資委。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分層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第二十二條 省屬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鼓勵省屬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大力推進“科技興安”戰略,用科技創新賦能安全生產,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快推進高風險企業老舊設施升級改造,推進工業機器人、智能裝備在危險工序和環節廣泛應用。積極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提升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要充分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開展專項風險辨識,編制專項風險管控清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省屬企業嚴禁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禁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堅持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并重,結合工作實際,建強安全生產專業支撐團隊,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為所屬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提供指導服務和技術支持并監督實施。應當以安全生產專家為主體,建立常態化安全生產明查暗訪制度,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按年度簽訂覆蓋各層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確保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明確安全生產職責和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目標任務;開展責任書交底,并進行過程指導、督促,年終對職責履行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在作業過程中,各級人員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完善安全生產正向激勵機制,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安全生產風險較高的企業應當建立過程考核和結果考核相結合的安全生產考核體系。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關注職工身體、心理狀況,規范職工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防范職工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發生。
第二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發揮安全生產工作示范帶頭作用,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應以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或者國際先進水平為目標,不斷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并購重組企業安全管理,并購重組前要結合業務類型開展相應安全生產盡職調查,并購重組后要加強安全監管,統一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確保人員調整及時到位,企業文化盡快融合,管理制度無縫銜接。
第三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承租單位、承包單位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嚴格準入資質管理。承租單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勞務派遣人員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禁止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單位和分包商。
第三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省外、境外單位安全生產的統籌管理,制定省外、境外發展規劃時同步考慮安全生產,將省外、境外的單位和重大項目統一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省外單位、境外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應急管理工作。省外、境外省屬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四章 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省屬企業及所屬企業(包括獨資及控股并負責管理的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事件后,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的同時,應當按以下要求報告省國資委:
(一)境內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省國資委,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小時。同時省屬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見附件2),按報告流程(見附件3)傳真報送省國資委。
(二)境內由于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屬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
(三)境外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影響較大的事故,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第一時間報告。省屬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
(四)在省屬企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省屬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等相關方時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五)發生造成重大影響的火災、爆炸等其他事件,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條 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省屬企業應當及時將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報告及批復向省國資委報告,并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報告省國資委。
第三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系方式向省國資委報告,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三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省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應急演練和預案修訂情況。
第三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三十八條 省國資委根據省屬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等情況,按照《省屬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扣分、降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未按照國家或者省政府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省屬企業,省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并予以考核扣分處理。
第四十條 授權董事會對經理層人員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的省屬企業,董事會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理層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績效薪金掛鉤,并比照本辦法及《省屬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實施細則》的安全生產考核規定執行。
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安全生產考核情況納入省國資委對董事會的考核評價內容。對董事會未有效履行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職能,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省國資委經綜合分析研判,按照管理權限對董事會有關成員進行組織調整。
第四十一條 省屬企業及所屬單位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通報或降級等處理的,取消該單位參加該年度省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和我省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劃分按《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中安全事故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皖國資考核〔2009〕72號)同時廢止。
來源:安徽省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