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環境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綠色保險”,是圍繞環境污染風險,以被保險人發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氣等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它是整個責任保險制度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也是一種生態保險,投保人以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污染風險或累積性環境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被保險場所的區域范圍內從事保險單載明的業務時,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污染損害,并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下列損失,由第三者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1、第三者因污染損害遭受的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
2、第三者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政性命令對污染物進行清理發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費用。
3、發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險人為了控制污染物的擴散,盡量減少對第三者的損害,或為了搶救第三者的生命、財產所發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費用。
4、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專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法律費用)。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范圍
1、涉重金屬企業、涉鉛蓄電池行業和再生鉛行業;
2、位于重點區域的重點企業及環境風險較大的生產企業;
3、全市范圍內的化工、重金屬冶煉、有色、金屬礦采選、沿江沿河等高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作用
1、分散企業風險。由于環境污染事故影響范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一的企業很難承受。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眾多的投保企業,從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由社會承擔,分散了單一企業的經營風險,也能夠使企業可以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職能之一就包括社會管理功能,這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體現的尤為突出。保險公司可以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費率杠桿機制來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同時也能夠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
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目前我國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由于權力機構的復雜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損失補償,從而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同時也會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秩序,減輕政府的負擔,還可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